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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调解机制增强妇联调解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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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调解机制增强妇联调解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4-08-07 00:00 来源:http://www.scyzls.cn 点击:

近日,福建省妇联、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家庭幸福指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福建省妇联副主席王秋梅认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建立,使妇联组织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调处提高到依法规范的层面,增强了妇联系统调解工作的法律效力。


设立调解组织


《意见》规定,全省县(市、区)以上各级妇联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同级妇联分管领导担任;设委员3~5名,在妇联、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业务科(处)室工作人员中推选。


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和人员组成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本级妇联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业务指导。


县(市、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依托现有乡镇(街道)妇女维权站等妇联维权阵地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室。人民调解室要选聘2~3名调解员,并设置人民调解员席、记录员席、纠纷当事人席、旁听席,公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室组成人员及人民调解员名单,人民调解工作职责、基本原则、调解程序、工作纪律以及纠纷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等。


建立调解员队伍


《意见》指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室要选聘专职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并组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库,数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由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从妇联工作人员和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维权志愿者中选聘。担任人民调解员必须为人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婚姻家庭知识。人民调解员任期3年,可连续聘用。当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并根据需要补聘。


福建省妇联权益部部长袁素玲表示,省司法厅、省妇联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在全省范围内举办有关业务培训,开展调解工作经验交流,表彰调解工作先进。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也将纳入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和妇联工作考评内容。争取明年上半年之前,全省各级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全部建成并积极发挥作用。


加强衔接配合


《意见》强调,为了加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衔接配合,开展联合调解、协助调解和受托调解。各级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涉及复杂、疑难的婚姻家庭纠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与所在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组成联合调解小组,共同对婚姻家庭争议纠纷进行调解。


各级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婚姻家庭争议纠纷过程中,可以邀请所在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的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中,可以邀请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人员协助调查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要相互支持,协同配合;各级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可以接受有关部门、单位(如各级人民法院)的委托,进行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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